第75525128号“KANGSAIN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赛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子磊
  异议人康赛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子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25128号“KANGSAIN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NGSAIN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552962号“康赛妮”、第5552958号“CONSINE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睡袍”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线;纱;人造线和纱”商品上的“康赛妮”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5128号“KANGSAIN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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