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2216号“VIVO BY BREA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9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布瑞斯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布瑞斯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662216号“VIVO BY BREA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VO BY BREAS”指定使用于第10类“人工呼吸设备;人工呼吸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26785号“VIVO”、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72688625号“VIVO”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的“VIVO”商标,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指定的商品亦有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2216号“VIVO BY BREA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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