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2395号“ACRILE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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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克力莱染料专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立辉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克力莱染料专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立辉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552395号“ACRIL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CRILE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便携备忘录;记号笔;铅笔”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0857号“ACRILE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绘画材料”。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括“KIT CASA及图”“STAROFFICE”等多件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且被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真实使用意图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使用证据。结合本案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2395号“ACRILE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