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54102号“洁福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州及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洁福装饰材料(东莞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州及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洁福装饰材料(东莞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54102号“洁福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福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体育活动用球;射箭用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72828号“洁福JIEFU”、第46845269号“洁福·阿克莱斯”、第46855940号“洁福·帕索尔”、第46855935号“洁福·美索拉”、第46859183号“洁福·艾尔兰”、第46859181号“洁福·克洛斯”、第46851263号“洁福·米斯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砂浆;石膏(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4102号“洁福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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