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094584号“YASI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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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0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疆创恒中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智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奥吉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疆创恒中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奥吉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49094584号“YAS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ASIN”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视机;机顶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3933827号“YASIN”商标、第43477225号“SMART YASIN”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747520号“VASI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407987号“LEDYASI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视机;机顶盒;电视遥控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著作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094584号“YASI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