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32395号“莱博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华明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华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5032395号“莱博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博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龙头;抽水马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4809号、第65042174号“莱博顿”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龙头;蒸汽浴装置”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32395号“莱博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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