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990159号“兰香雅厨 LANXIANGYACHU”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志强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兴
  异议人李志强对被异议人赵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90159号“兰香雅厨 LANXIANGYAC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香雅厨 LANXIANGYACHU”指定用于第43类“餐厅;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59265号“兰香阁”、第13587352号“兰香阁及图”、第19345427号“兰香阁ORCHID GARDEN及图”商标指定用于第43类“餐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主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安排酒店住宿;餐厅;餐馆;茶馆;咖啡馆;备办宴席;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养老院”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90159号“兰香雅厨 LANXIANGYACHU”商标在“安排酒店住宿;餐厅;餐馆;茶馆;咖啡馆;备办宴席;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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