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29342号“公牛氏邸MANSION BUL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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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泉州市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七牛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泉州市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七牛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2229342号“公牛氏邸MANSION BUL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公牛氏邸MANSION BUL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0991号“公牛世家G.N.SHIJIA”、第18354368号“公牛世家G.N.SHIJ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外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高度关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显著部分“公牛”,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另经查,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泉州高祺鞋业有限公司”在第25类多次分批申请注册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鬼冡彪”、“7”、“APEX”、“爱丝克丝”、“波尔”等与他人服装、鞋知名品牌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29342号“公牛氏邸MANSION BUL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