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3683号“秀诚至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市秀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新永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秀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纵点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市秀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秀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53683号“秀诚至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秀诚至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脊柱推拿疗法;医疗保健;拔罐疗法”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92702A号“秀域”、第7794791号“秀域SHINE'S YELL”、第10496199号“秀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3683号“秀诚至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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