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54737号“茶古井 CHA GU J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阳县阳雀山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邵阳县阳雀山家庭农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54737号“茶古井 CHA GU J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古井 CHA GU JI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饮用水;饮用纯净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60538号“古井”、第20876009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古井”,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4737号“茶古井 CHA GU J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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