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6733号“柏拉丽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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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勒保拉瑞共益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山柏拉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异议人勒保拉瑞共益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山柏拉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86733号“柏拉丽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柏拉丽尔”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书籍出版;培训;演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36105号、第7836104号、第7836103号“柏拉莉欧”,第6042366号、第3451514号、第6042365号、第11914556号“L'ERBOLARI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类“香皂;个人用液体洗涤剂;香波”、第5类“空气清新剂;空气净化制剂;非人用除臭剂”、第35类“广告;价格比较服务;外购服务(商业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第7836105号“柏拉莉欧”、第3451515号“L'ERBOLARIO”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6733号“柏拉丽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