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89708号“憨厨先生绝味热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新志
  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新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589708号“憨厨先生绝味热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憨厨先生绝味热炒”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餐馆;茶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29947号“绝味鸭脖及图”、第14077308号“绝一味”、第6503262号“绝味”、第19866814号“绝”、第29164877号“绝味”、第30054301号“绝味鲜货”、第8771709号“绝味轩”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餐馆;咖啡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板鸭;豆腐制品;鱼制食品”上的第4595912号“绝味”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89708号“憨厨先生绝味热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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