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65022号“车博世AUTOBOS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上佳汽车维修工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上佳汽车维修工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465022号“车博世AUTOBOS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车博世AUTOBOS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测量仪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23663号“博世”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气和电子仪器”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博世”,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博世”商标、“BOSCH”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65022号“车博世AUTOBOS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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