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9543号“CHUAN JIU S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7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罗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丹阳市茂科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罗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丹阳市茂科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19543号“CHUAN JIU S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UAN JIU SH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整容手术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352309号“CHROME HEARTS +22+及图”商标、第22894450号“CHROME HEARTS +33+及图”商标、第20259238号“CHROME HEARTS+33+及图”商标、第1500330号、第1658468号、第24397460A号、第8254319号、第35907883号、第29307528A号、第6027140号“CHROME HEARTS及图”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古龙水”、第9类“眼镜(光学);眼镜”、第10类“矫形用物品;按摩器械”、第21类“厨房用具;碟”、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异议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信息、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对“十字花图案”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在图形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细微,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经异议人宣传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美术作品的可能。综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9543号“CHUAN JIU S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