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0389号“ROBERT PIGUE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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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德马裴盖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徐嘉荣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典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德马裴盖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嘉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30389号“ROBERT PIGUE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BERT PIGUET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010838号“AUDEMARS PIGUE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0389号“ROBERT PIGUE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