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4714号“INGELEC MAL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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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刘若勉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义乌市金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浩旺
异议人刘若勉、义乌市金民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浩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4714号“INGELEC MA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GELEC MAL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度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开关”等。异议人一刘若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776969号“INGELEC MCO”、第66973165号“INGELEC MOR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闪光信号灯;配电箱(电)”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义乌市金民电器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17796号“INGELEC YAKI”、第11628648号“INGELE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4714号“INGELEC MA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