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40004号“五谷歌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泉港兰桂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泉港兰桂发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40004号“五谷歌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谷歌头”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332699号“谷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注册使用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0004号“五谷歌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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