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66170号“茶吟屿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杨亮
  委托代理人:成都一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友全
  异议人杨亮对被异议人彭友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66170号“茶吟屿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吟屿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599858号、第69578902号“茶屿”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托儿所服务;养老院”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66170号“茶吟屿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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