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96341号“凸凸好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6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丁庆川
  异议人好时公司对被异议人丁庆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96341号“凸凸好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凸凸好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糖;饼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39102号、第70001437号、第32520902号“好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西米;咖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96341号“凸凸好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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