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08468号“方婆婆姑婆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西贺州市姑婆山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远图
  异议人广西贺州市姑婆山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远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808468号“方婆婆姑婆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婆婆姑婆茶”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129252号“方家姑婆山”、第33427050号“姑婆山”、第9147101号“姑婆山GUPOSHAN”、第60737908号“姑婆山方家茶”、第25047880号“姑婆山方家茶GUPOSHANFANGJIACHA及图”、第73907390号“姑婆山方家朝露”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8468号“方婆婆姑婆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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