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40429号“云品良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6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芯彤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品良物生物科技开发(昆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创和盛(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芯彤对被异议人云品良物生物科技开发(昆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4740429号“云品良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品良物”指定使用于第30类“搅稠奶油制剂;烹饪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食品用芳香剂;酵母;食用冰;冻酸奶(冰冻甜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10953号、第50568090号、第39864059号、第71727013号“云品良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非医用口香糖”、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其提供的证据虽可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关联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未能证明其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云品良物”商标,故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0429号“云品良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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