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4511号“杜依妮DUYI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7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素美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燎亮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素美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燎亮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84511号“杜依妮DUYI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杜依妮DUYIN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用塑料袋;纸制包装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761788号“杜依妮DUYINI及图”、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1564154号“杜依妮DUYINI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雨衣;内衣;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损害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4511号“杜依妮DUYI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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