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68361号“宁妍肌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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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乐敦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爱碧生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广州爱碧生商业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68361号“宁妍肌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宁妍肌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保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6072号“肌研”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8361号“宁妍肌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