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526710号“晓爱贝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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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庆霖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庆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6526710号“晓爱贝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晓爱贝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12259号“贝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衣;防水服”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2818号“DOUBLE LOV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跑鞋(带金属钉);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24418号“DOUBLOV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26710号“晓爱贝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