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495428号“威图商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威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天津威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威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495428号“威图商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图商城”指定使用于第42类“包装设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G1231164号“RITTAL-THE SYSTEM. FASTER-BETTER-EVERYWHERE.”商标已注销,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5385号“威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672093号“RITTAL EPOCKET”、第1204430号“RITTAL ENCLOSURES POWER DISTRIBUTION CLIMATE CONTROL IT INFRASTRUCTURE SOFTWARE & SERVICES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2类“设计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然而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一百五十余件商标,被异议人亦围绕异议人“RITTAL”“威图”商标申请注册了“威图”“RITTAL”“WEITU及图”等系列商标,其抄袭、摹仿的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人未答辩且未解释被异议商标的设计思路,也未提交使用被异议商标的相关证据。结合上述事实,我局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95428号“威图商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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