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3914号“舒达为来”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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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舒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布诗意
异议人舒达公司对被异议人布诗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73914号“舒达为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达为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本的出版;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4323号、第43614319号“舒达”、第3175518号、第43614309号“舒达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0类“家具;床垫”、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4329号“SERTA及图”、第43614339号“SERT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策划;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40567号“舒达完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本的出版;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舒达”,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舒达”“SERT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3914号“舒达为来”商标在“广告宣传本的出版;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