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64757号“初邦CHUB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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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7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敬杰
异议人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敬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464757号“初邦CHUB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初邦CHUBANG”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非活);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77725号“CHUBA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香肠;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52829号、第34637222号“厨邦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干食用菌;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0类“酱油、醋、调味品、鸡精、蚝油”商品上的“厨邦”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64757号“初邦CHUB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