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43931号“CELESTIO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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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伊芙百变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杰
异议人卡伊芙百变龙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343931号“CELESTI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ELESTIO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遥控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80254号“CELESTION”商标、第66039570号“激响CELESTION及图”商标、第123903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麦克风;电子布告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CELESTIO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43931号“CELESTIO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