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17963号“BENETT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5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贝纳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达世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纳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达世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517963号“BENET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NETT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冷却装置和机器;水净化设备;水龙头;汽车用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汽车用空气净化器”。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获得保护的第912997号“BENETTON”、第585679号“BENETTON及图”、第585678号“BENETTON及图”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第8524640号“BENETTON”、第775096号“BENETTON及图”、第38449828号“UNITED COLORS OF BENETTON.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分别包括第3类“洗衣用的漂白制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第18类“运动包;旅行包;背包”、第25类“衣服汗衬;护领;可拆的衣领”、第35类“与出售个人财产有关的广告服务;与通过广告牌销售的广告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17963号“BENETT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