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7602号“塔斯宾TASIBI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5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王云龙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云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17602号“塔斯宾TASIB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塔斯宾TASIBI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日式料理餐厅;旅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7584号“塔斯汀TASTIEN”、第43401021号“塔斯汀”、第70186498号“塔斯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双方商标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7602号“塔斯宾TASIBI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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