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12073号“咪咔MIJ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聂亚坤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聂亚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12073号“咪咔MIJ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咪咔MIJ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行李箱;伞;手杖;钱包(钱夹);旅行包;包;背包;手提包;运动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524408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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