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73534号“SNOW QUEEN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莉英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弘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范莉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373534号“SNOW QUEEN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NOW QUEEN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果汁刨冰;食用冰;冰淇淋混合粉;比萨饼”。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50022号“雪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542804号“雪花醴”商标、第67200777号“雪花秀”商标、第3628283号“雪花”商标、第3094229号“SNOW及图”商标、第6390662号“雪花SNOW及图”商标、第3628266号“SNOWFLOWER”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饺子”等,第32类“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第950022号“雪花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73534号“SNOW QUEEN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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