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63486号“小麦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波市小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普宁市元之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市小麦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普宁市元之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63486号“小麦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麦芽”指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淋浴热水器;供暖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23467号“小麦”、第23733052号“小麦电商”、第39481442号“小麦电商”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灯;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3486号“小麦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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