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74821号“楚都灰太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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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7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灰太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灰太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174821号“楚都灰太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楚都灰太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焦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19075号、第61280748号“灰太狼”、第46070669号“喜羊羊与灰太狼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冰淇淋;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灰太狼”,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4821号“楚都灰太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