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9257号“JAGUAR GUI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强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59257号“JAGUAR GUI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AGUAR GUID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耳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06334号“捷豹JIEBAO”,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1430143号“JAGUA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硬件;眼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JAGUAR”商标与中文“捷豹”之间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且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对应字母“JAGUAR”,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9257号“JAGUAR GUI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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