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780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萨瓦格互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萨瓦格互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378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420700号“PROCREATE及图”、第69734047号“图形”、在先申请的第67534735号“图形”、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553318号“MADE FOR PROCREATE及图”商标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广告;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和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780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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