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27040号“莱铂莱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原野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追光美容养生有限公司
  异议人原野实验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追光美容养生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27040号“莱铂莱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铂莱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师服务;美容咨询服务;化妆师服务;医疗诊所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87511号、第17992140号“莱珀妮”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芳香疗法;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化妆师服务;矿泉疗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7040号“莱铂莱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