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99335号“亚计山农”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陆柳宁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陆柳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599335号“亚计山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计山农”指定使用于第31类“未加工木材;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30210号“山农”、第5661752号“山农SHANN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蔬菜;新鲜水果”。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新鲜水果;未加工水果;新鲜蔬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部分“山农”,并未形成新的含义,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9335号“亚计山农”商标在“新鲜水果;未加工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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