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1274号“鑫金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石家庄市万顺洗涤日化厂(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被异议人:杨渤先
  异议人石家庄市万顺洗涤日化厂(普通合伙)对被异议人杨渤先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01274号“鑫金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金鹿”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花露水;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80929号“金鹿 JINLU及图”、第108519号“金鹿 JINL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药皂;洗衣剂;消毒皂;洗衣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金鹿”,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1274号“鑫金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