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58815号“慧行小鸥雅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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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思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慧行畅学(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思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慧行畅学(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58815号“慧行小鸥雅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慧行小鸥雅思”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4147号“雅思”、第41335002号“雅思智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考核”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雅思”,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8815号“慧行小鸥雅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