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2561号“满阳南牌 MANYANGNANP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满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满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62561号“满阳南牌 MANYANGNANP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满阳南牌 MANYANGNANPAI”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同轴电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04859号、第29888824号“南牌”、第1048457号“南”、第1187480号“南NA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缆;电线;电缆包皮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若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2561号“满阳南牌 MANYANGNANP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