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87280号“PANTS SUPREM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替西(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欧替西(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087280号“PANTS SUPRE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NTS SUPRE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婴儿尿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429727号、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同位素;医用气体”等、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其各自使用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米奇”、“米奇公仔”、“美者颜如玉”、“维尼小熊”等,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使用证据。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87280号“PANTS SUPRE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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