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145779号“良得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良得利酿酒邢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玖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乔立华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良得利酿酒邢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乔立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0145779号“良得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良得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威士忌;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6821402号“良得利”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部分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门店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良得利”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威士忌;开胃酒”等行业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45779号“良得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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