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1600号“柜都飞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4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洛阳福宝办公家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阳飞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洛阳福宝办公家俱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洛阳飞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31600号“柜都飞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柜都飞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工作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22476号“柜都”、第4564396号“柜都GUI D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塑料盒;工作台;非贵金属制画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柜都”,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1600号“柜都飞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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