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64925号“天刺力康TIANCILIK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云南彝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天刺力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云南彝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天刺力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364925号“天刺力康TIANCILIK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刺力康TIANCILIK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324514号“刺力源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现在无效宣告诉讼程序中的第36322468号“刺力源CILIYUA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果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64925号“天刺力康TIANCILIK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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