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0023号“静心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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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4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正本澄源(广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正本澄源(广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690023号“静心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静心悦”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81500号“静心”、第4917720号“静心青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0023号“静心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