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09078号“N-HELL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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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乐倍
异议人高露洁-棕榄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乐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509078号“N-HEL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HELLO”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22158号、第40085976号、第50289727号“HELL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洒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洁肤乳液、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9078号“N-HELLO”商标在“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洁肤乳液;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