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0401号“BADIENDSG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0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巴黎世家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斌
  异议人巴黎世家对被异议人李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180401号“BADIENDSG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BADIENDSG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旅行箱;钱包(钱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9455号、第12694163号“BALENCIAG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兽皮及仿皮革;旅行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0401号“BADIENDSG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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