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16949号“依帕内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格林迪恩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鹰潭森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林迪恩公司对被异议人鹰潭森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016949号“依帕内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依帕内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47013号“IPANEM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男鞋;女鞋;童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在本案中提供的媒体宣传、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16949号“依帕内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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