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42466号“IMMOS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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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尹默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沉浸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尹默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沉浸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42466号“IMMOS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IMMOS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8类“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01287号“尹默 MIMMOBIL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的“传真发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于第25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给予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关联度较低,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42466号“IMMOS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